(2010)长民初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屈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934号原告屈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