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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屈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934号原告屈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