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七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金XX有限公司诉被告显XX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金XX有限公司,显XX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七初字第2号原告深圳金XX有限公司。代表人深圳金XX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田某某,深圳金XX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深圳金XX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被告显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金XX有限公司(下称”金XX公司”)诉被告显XX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受理。金XX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人民币8843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并获本院准许,允许其缓至2009年11月15日前交纳。2009年11月9日金XX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88435元并获本院准许,允许其缓至2010年2月15日前交纳。后金XX公司又于2010年2月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88435元并获本院准许,允许其缓至2010年12月31日前交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217.50元。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通知金XX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44217.50元,但金XX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茁 英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松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丰青青(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