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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肖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肖岩,赵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李肖岩,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莱阳市飞���花园**号楼***室。被执行人赵维红,女,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莱阳市儒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申请执行人李肖岩与被执行人赵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8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维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维红另案涉及申请人方公伤费用一审已判决,待二审结果确定后再行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审结果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