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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莫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叶某。原告莫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介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8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莫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呆在家里不出去工作,生活开支基本上由原告承担。2009年5月13日,原、被告家庭纠纷通过村委调解,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彼此感情、生活上仍存在问题,磨擦不断,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自2009年8月24日起离开家里,至今未回过家。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但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目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莫某要求与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