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方俊贤与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贤,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方俊贤。委托代理人:袁法群。委托代理人:赵俊。被告: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被告: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陈道义。原告方俊贤诉被告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4日向原告方俊贤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方俊贤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