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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104号原告:宋某某,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石某某,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退给原告宋某某。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