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吴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加坡工业园行创三路111、112号。法定代表人杨二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苏州服装城1号4幢16室。法定代表人余波,董事长。被告上海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安公路1775号A座815-816室。法定代表人余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跃辉(代理上列两被告),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诉被告苏州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赛华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上海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赛华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0年11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波,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8月17日,其职工驾驶苏B×××××货车与被告员工杨某所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同年8月30日、9月6日、10月17日其三次向被告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30000元,但杨某否认在被告处取得了上述款项。后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因两被告系二块牌子,一套班子,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人民币30000元。被告苏州赛华公司辩称,其收取原告的30000元款项,用于了杨某的医疗费,若原告要求返还,应向杨某主张权利。被告上海赛华公司辩称,其与苏州赛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本案的收条是苏州赛华公司出具的,与其无关。即使承担责任,也应由苏州赛华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7日17时05分,物流公司职员缪建新在履行职务中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杨某治疗期间,物流公司向被告苏州赛华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对此,无锡分公司出具了收条,并明确上述款项用于杨某的治疗。2009年3月10日,杨某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物流公司要求扣除已付的上述30000元,但杨某认为该款系物流公司支付给其单位,不同意扣除。无锡法院据此认为,物流公司提出其支付至杨某单位的30000元,因杨某不同意并案处理,则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物流公司可另寻救济途径。另查,杨某为上海赛华公司职工,而非苏州赛华公司职工,其所受伤被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两被告认为,其将原告的30000元预交了杨某的医疗费,并提供了杨某之哥杨小华出具的证明一份及上海市工人疗养院出具的预缴费收据二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工伤认定书、收条、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因其职工在履行职务中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向苏州赛华公司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苏州赛华公司确认该款用于治疗杨某的损伤。但杨某认为此款系原告与其单位之间的事宜,不同意在其交通事故中一并处理,该意见得到了无锡法院的支持,从而无锡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时并未扣除此款。故苏州赛华公司应将收取原告的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以苏州赛华公司与上海赛华公司系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从而要求上海赛华公司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对于上海赛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赛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苏州赛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 判 长 吴剑良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彭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