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与被告罗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与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056号原告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经营者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罗某某。原告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与被告罗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诉称:2009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进行酒水促销,合作期限为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双方对合作经营的方式及违约条款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支付2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在2010年7月22日和9月28日又分别增加10000元履约保证金。2010年9月初,被告组织带领的酒水促销人员陆续离开好望角娱乐城,直至2010年9月30日,全部酒水促销人员均未来娱乐城进行酒水促销,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原告提供的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其经营者即业主为林某某。故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虞市某某角某某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科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