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冯存义。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0年1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