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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冯存义。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0年1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