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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103号原告:石某甲,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慧玲,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某乙,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退给原告石某甲。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