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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冯某。被告:陈某。原告冯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女儿陈乙于××××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砍打原告。特别是被告在2008年7月和2009年7月多次离家出走,抛下原告和年幼女儿,不顾家庭和夫妻感情。原告于2009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并于2009年11月30日判决未准离婚。自法院判决至今,原告一直住在父母家,被告从未探望,也没有委托村干部调解,原告曾去被告家探望女儿,也被被告拒之门外。被告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乙由被告抚育成人,其抚育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未作答辩。原告冯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浙临结字010700317号结婚证2本(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丙的事实。原告陈述女儿以后已改名陈乙。3、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陈某未举证。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3,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对其相关事实的证明力直接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本院经审核,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姓名为陈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2010年7月29日,原告冯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原告冯某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后,现原告冯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冯某离婚态度坚决,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予强制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无实际意义。故对原告冯某现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尚未成年的原、被告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之实际,从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女儿健康成长出发,本院确定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女儿由原告冯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为妥。被告陈某应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抚养费的给付,本院根据子女的必要费用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由被告陈某每月给付原告女儿抚养费35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冯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陈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女儿抚养费每月350元,直至其婚生女儿独立生活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周幼萍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