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1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负责人:马冬青,该行行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1919329的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5月26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和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润阳织造厂、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无锡市润阳织造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