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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黄文雄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雄,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黄文雄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尧江,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董事长。黄文雄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文雄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予以扣划,扣划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他们已向申请执行人黄文雄将全部款项已支付,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现本案需听证审查,故此案现依职权退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听证审查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