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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一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一,朱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1081-2号原告:杨某,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一,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赵立宏,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泓,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某,女,192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一、第三人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武审 判 员  胡晓霞人民陪审员  段润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鲍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