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玲诉被告崔桂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玲,崔桂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金玲,女,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崔桂茹,女,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原告张金玲诉被告崔桂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玲诉称,2013年10月29日,郝赤则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兴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