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象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文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文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粟卫红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韦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