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润丰焦化冶炼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州润丰焦化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一方大厦1幢1123室。法定代表人:侯章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元、李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润丰焦化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梁寨镇孟楼村。法定代表人:周远湖,董事长。委托代表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润丰焦化冶炼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5元,由原告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952.5元,退回原告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69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创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国芬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洪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