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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赵德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平,赵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37号申请人:刘玉平,男,汉族,齐河县。被申请人:赵德全,男,齐河县。申请人刘玉平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德全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德全在齐河县交警队的无牌重型事故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