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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方为华与西安黄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为华,西安黄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方为华,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省建八公司5-7-120。被执行人西安黄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信珍,该公司经理。关于方为华与西安黄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碑劳仲裁字(2009)4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为华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生活费1896元,本院已受理,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生活费1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1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代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