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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孝昌行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季松华与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季松华;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孝昌行初字第06号 原告季松华,男,194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孝昌县东洪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利斌,该局干部。 原告季松华诉被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松华以被告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松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松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松华承担。 审 判 长  余春明 审 判 员  刘新元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