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琼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琼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象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琼玲,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象山县。2006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0]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琼玲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琼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初至2010年8月份,被告人冯琼玲注册登记象山游戏中心“石浦银商总代理”账号,并通过象山游���中心网络平台发布在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93号志辉副食品店内可出售、回收该游戏中心的游戏币银子。被告人冯琼玲以每200万银子售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银子和每220万银子支付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收银子的方式,为象山游戏中心的玩家提供赌博条件,在此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琼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任某、叶某、林某、周某、陈某2、倪某的证言、象山游戏中心“石浦银商总代理”的记录单、象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琼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筹码,并进行筹码结算,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琼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琼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赖越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