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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司与温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司,温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清字第1号申请人: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清明桥环都大厦××号。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申请人:温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店××间。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朱某某。申请人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中捷××)以被申请人温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故意拖延公司清算为由,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飞龙××进行强某某算。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院查明:飞龙××由李某某和肖建强投资创立,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缝纫机及设备。2007年1月15日,中捷××和飞龙××签订2007年度销售合约,中捷××授权飞龙××为2007年度温州市区z0je牌缝纫机总经销商。后双方在履行上述合约过程某某生争议,中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飞龙××支付中捷××货款1327554元。同年7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上述判决。2008年8月,中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6月20日,飞龙××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飞龙××,并成某某算组,清算组成员为李某某和肖建强。同一天,李某某和肖建强委托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联英律所)办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6月25日,联英律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了清算组备案手续,6月28日,在温州商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中捷××也向飞龙××清算组申报了债权。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中捷××的强某某算申请后,通知了飞龙××,飞龙××清算组成员对强某某算申请提出了异议,认为飞龙××的清算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009年10月12日,中捷××表示同意飞龙××先自行清算。2010年1月19日和6月21日,飞龙××办理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同年8月31日,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分所对飞龙××的资产负债作出了审计报告。本院认为,飞龙××解散后已经自行成某某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清算事务。中捷××认为清算义务人故意拖延清算,依据不足,本案不具备进行强某某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司对被申请人温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强某某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琴仙审 判 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