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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运××)为与被告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小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姚某,被告旅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南浔东××××号、面积为3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16元每平方米,年租金为63360元,支付方式按年支付,先付后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仅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尚余租金拖欠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84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3348.32元(暂时计算至2010年8月31日,之后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3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9926.88元。被告旅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于2009年4月发函给原告要求解决租房纠纷,但原告未作回应。现原告起诉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被告方表示同意,由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以装修费用抵扣一定的房屋租金后将房屋返回给原告。同时因被告经营困难,希望分期支付租金。对逾期利息条款不同意支付。对于所欠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某以认可。原告国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签订该合同的事实。2、原告于2010年2月28日向被告出具的一份催款函和回执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予以确认。被告旅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之日即为租赁合同期满之日,故被告应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将承租房屋退还原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逾期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中途擅自解除本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1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本案双方在庭审中均明示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因此不存在一方中途擅自解除之情形,合同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该项诉请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以装修费用抵扣房屋租金,因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房屋退还原告。二、限被告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84800元(计算至2010年8月31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926.88元(计算至2010年8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194726.88元。三、驳回原告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84元,由原告湖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4元,由被告浙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