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黄杰娣与陈华宝、黄志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娣,陈华宝,黄志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2-1号原告:黄杰娣,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华宝,男,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黄志显,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负责人:柯泽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娣诉被告陈华宝、黄志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娣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黄杰娣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赖星文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