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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397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某某、张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在原告处采购波纹管后,拖欠货款11259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别于2008年4月2日写下欠条承诺年底还款,但至今未还,故导致纠纷发生。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12590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