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4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尤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尤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尤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鹏××有限公司经本院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