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科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科,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科信用卡纠纷一案,2010年4月8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2010年11月30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将执行结果函复我院,被执行人由于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敦促执行,张科向其亲朋好友四处借钱,仅能支付执行标的款19400元,仍下欠执行标的款2911.18元。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科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科对下欠执行标的款2911.18元无能力履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