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046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敏与曾崇艳、李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曾崇艳,李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626号原告李敏。委托代理人郭顺旺,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崇艳。被告李蛟,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曾崇艳、李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0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