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46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敏与曾崇艳、李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曾崇艳,李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626号原告李敏。委托代理人郭顺旺,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崇艳。被告李蛟,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曾崇艳、李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0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