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0025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现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10025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斯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