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4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0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第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利用其独自在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村“聚缘”广告装饰部二楼工作室工作之机,进入老板姜某卧室,盗走放置在大衣柜顶部纸盒子内的金项链及吊坠各一件。销赃后得赃款1000元。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2983元。破案后,已追回赃款997元,发还给被害人。2010年8月13日,王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银行存款明细及取款凭证,证人乔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姜某、乔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指认笔录,录像截图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部分赃款已追回,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执行至2011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曲 佳打印:相丽华校对:曲佳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