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杰与周建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杰,周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胡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建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39号胡杰与周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丰下落不明,其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建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杰人民币4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7750元、执行费6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0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胡杰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建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