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文虎与裘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虎,裘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叶文虎。被告:裘建新。原告叶文虎与被告裘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核对,原告叶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5月13日至10月18日,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购买松木面板,总价值人民币270846元。10月3日被告厂房被法院查封后,原告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支付货款2708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送货单原件二十八份,证明2010年5月13日至10月18日原告送货的数量及价格的事实。被告裘建新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证据均符合其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产生本案纠纷,故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0846元的诉讼请求,有送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裘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裘建新应支付原告叶文虎货款2708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被告裘建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