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锦江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赖红、朱泽萍与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红,朱泽萍,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锦江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赖红,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朱泽萍,女,1945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暑袜北三街2号中环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红、朱泽萍与被告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红、��泽萍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红、朱泽萍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红、朱泽萍撤回对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贞裕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