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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友文与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文,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周友文,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靳钰,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文与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周友文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孙 琴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