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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4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1996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1年6月6日被裁定假释。2010年7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89号起诉书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租用蔡某的川K×××××轿车和罗某从四川省内江市前往浙江途经本市,入住雁塔区西影路泰森大酒店8417房休息,西影路派出所检查时,在川K×××××车的置物架的盒子内,查获装有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约10×7×2㎝的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一包,毛重50.6克,净重47.7克,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当日12时许,陈某在泰森大酒店大厅被当场抓获。经查,上述毒品系陈某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7.7克,证人蔡某、罗某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毒品鉴定结论,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7.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执行至2013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曲 佳打印:相丽华校对:曲佳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