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公司的控股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244号原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康桥××中××楼××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王某。原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本院认为,本案属股东权益纠纷,纠纷产生原因系股东王某在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公司股东利益的不当经营性行为,从而导致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故该案的诉讼主体应在公司股东间,即原告应为公司的股东,据此本案中原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