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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月阳与张福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阳,张福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90号原告:王月阳。被告:张福定。原告王月阳与被告张福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张福定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王月阳诉称:2007年3月20日,被告妻子张梦恩向原告借款50000元,因张梦恩未按约还款,2009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妻子张梦恩归还借款50000元,法院判决并已生效。案件在执行时,原告受偿9164元,余款40836元张梦恩无实际偿还能力。原告得知被告与其妻子张梦恩在2009年1月协议离婚,张梦恩向原告借款处于其与被告张福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福定有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张梦恩欠原告的借款40836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审理中,原告提供本院(2009)甬仑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表各1份,用以证明借款及被告与其妻子张梦恩结婚离婚的事实。被告张福定未到庭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本院(2009)甬仑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与原件相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表系档案部门出具,且能相互印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7年3月20日,案外人张梦恩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原告王月阳50000元。2009年1月,原告以案外张梦恩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5月作出(2009)甬仑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梦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王月阳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执行中通过拍卖张梦恩财产,已偿还原告借款9164元。现原告以借款系被告张福定与案外人张梦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张福定与案外人张梦恩于1987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案外人张梦恩在与被告张福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较多,已有多个债权人于2009年起诉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并由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均已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张梦恩间的借款关系,已由本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审理的关键是该债务是否系被告与案外人张梦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于债务发生在被告与案外人张梦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类似借款关系中,均已认定为被告与案外人张梦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审理中,被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执行中已偿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定对本院(2009)甬仑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案外人张梦恩欠原告王月阳的借款5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执行中已偿付款项9164元应予扣除),限被告张福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1元,由被告张福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龚 倩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