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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龙湾状元网吧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龙湾状元网吧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24号申请人温州龙湾状元网吧,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号商贸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武,该企业总经理。申请人温州龙湾状元网吧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CA/0102689644的农行慈溪宗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4月07日、出票金额15000元、出票人宁波木兰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慈溪宗汉支行、背书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龙湾状元网吧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