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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710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尚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尚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95000元进行了冻结。依法由审判员 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起诉称:2009年10月10日、同年10月1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各借款5万元,并于2010年10月18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10月30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上述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尚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尚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高某某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970元,由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刘崇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