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涡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正、刘婷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正,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涡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云超,主任。被执行人:刘正,男,35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刘婷婷,女,33岁,汉族,住涡阳县。申请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2008年12月2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施立平、邵春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理审判员 张会华审判员 王淑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