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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才米、姚考贤等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才米,姚考贤,黄忠碧,姚周福,姚周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潘才米。原告:姚考贤。原告:黄忠碧。原告:姚周福。原告:姚周粉。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广萍,女。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萧国明,男,1967年11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时代大厦4层4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6475900。负责人:丁扬飞。被告: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卧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47721367。法定代表人:章安庆,被告: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才米、姚考贤、黄忠碧、姚周福、姚周粉、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张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准许的缓交诉讼费用期限2010年12月1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74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