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肖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至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20号1幢2单元楼前,采用扳断护栏爬窗的方式进入该幢211室,窃得被害人高某二条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380元),后在逃离途中被巡防队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盗窃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爬窗入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