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甬民执字第683、6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市重光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光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等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市重光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光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甬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683、68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胡子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重光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孙光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众光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牟顺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甬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市重光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光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甬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二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甬民四初字第639、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主债务人宁波市重光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人宁波市众光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法人代表孙光伟已经被诉刑事责任,其资产已被另案查封、冻结。上述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当地土地的政府指导价较低,现难以处理。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现难以继续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民执字683、684号二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便于处置时,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海  炜审 判 员 施  晓  红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修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