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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陆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陆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吴某。被告:姜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学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29日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姜某乙,现年虚龄6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热衷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原告生育女儿刚满月,被告将原告父母婚前作为压箱钱的存款25000元连同女儿的所有金银首饰都拿走作了赌本。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期间被告多次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去赌博,然而劣性不改。2008年农历12月26日,双方为被告赌博发生争吵,原告不堪忍受回到娘家居住近一年,后经父母和朋友多次劝说而重回到被告家,但被告还是我行我素。此外,自女儿出生之后,被告分文某某担过任何某某。夫妻至今已分居生活四个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450元;3.返还原告婚前嫁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多次赌博并保证以后不再赌博的事实;3.婚前嫁妆清单1份,证明原告婚前财产的事实。被告姜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相互谅解,仍能和好。被告承诺以后再也不会去赌博了,女儿的生活也会好好照顾。被告姜某甲没有提交证据。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和庭审陈述,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故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姜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姜某乙,现年虚龄6岁。被告姜某甲婚后多次赌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06年1月8日写下保证书一份,承诺不再赌博。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故发生争执难免,应当相互体谅。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学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