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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原告郑某诉被告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菁晖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系杭州市下城区胭脂新村1幢6单元603室的业主,被告系胭脂新村1幢6单元703室的业主,原、被告属于上下楼的邻居。因被告的卫生间渗漏水导致原告卫生间与客厅的连接墙的墙体脱落,部分墙面发霉,房顶天花板开裂、变形,影响原告对其房屋的正常使用,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责令被告对其房屋渗漏的部分采取防水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并对漏水楼板采取加固措施;2.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损毁部分进行修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屠某某辩称:社区曾给我们调解,当初我说我们修复需要多少钱的时候,原告说要起诉。社区调解时我提出去看现场比较清楚一点,最好可以请一个内行来查看。原告说她可以找到内行,因为要去请内行,所以才等,社区的人员就走了,但内行还没有来,原告就起诉了。我和原告6月份社区调解时是第一次接触,以前她都是和我的代理人联系的。当初原告请的泥水师傅说可能是渗漏,我也同意这个观点。房屋的楼顶我爬了5次,还拍了两张照片。原告郑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1份,欲证明原告是603室房屋的所有人;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份,欲证明被告是703室房屋的所有人;3.照片3张,欲证明确实是有漏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本案审判人员于2010年11月1日至原被告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并拍摄照片12张。经庭审出示,双方对照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下述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分别系杭州市下城区胭脂新村1幢6单元603室和703室房屋所有权人。原告房屋因渗漏受损,造成客厅与卫生间连接的墙面部分墙体发霉、突起、脱落,部分天花板开裂、变形。原告认为系被告卫生间漏水导致,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卫生间存在漏水现象,并同意对原告家中受损的墙面和天花板进行修复。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被告认可因其房屋卫生间渗漏,导致原告家中卫生间与客厅的连接墙体出现脱落和发霉、客厅天花板开裂变形,被告亦同意修复其房屋的渗漏点和原告房屋的受损部位,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房屋渗漏系未完善排水系统、未加固楼板造成的,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其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胭脂新村1幢6单元703室房屋的渗漏部位;二、被告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原告郑某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胭脂新村1幢6单元603室房屋因渗漏受损的部位(邻近卫生间的墙体、客厅天花板);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10元,被告屠某某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周菁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