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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崇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西山青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杨美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山青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杨美君,程小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崇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山青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西郊路1号。法定代表人戚国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美君,女,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程小北,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山青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美君、程小北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美君、程小北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毛林审 判 员  李少锋代理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