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特字第11号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郑某某要求宣告梁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某某诉称:其夫梁某某原系“浙象渔×××30”轮船员,2008年2月24日,梁某某工作的“浙象渔×××30”轮在139海区1小区失踪,梁某某随船失踪,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梁某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镇马××号,2008年2月24日,梁某某工作的“浙象渔×××30”轮在139海区1小区失踪,梁某某随船失踪,自2008年2月24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9月19日发出寻找梁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梁某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且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