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滨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国某与杨某某、苑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某,杨某某,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保字第6号申请人国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陈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苑某某。申请人国某因情况紧急,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85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8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