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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冈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吴华与被告赵和文、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徐红梅。被告:赵和文。被告:顾爱萍。原告吴华与被告赵和文、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