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冈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吴华与被告赵和文、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徐红梅。被告:赵和文。被告:顾爱萍。原告吴华与被告赵和文、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