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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珠中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珠海华电洪湾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珠海华电洪湾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珠中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方萍。委托代理人:郭云英。被执行人:珠海华电洪湾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楚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珠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珠海华电洪湾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57.10万元及利息5094.718万元(计至2009年11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等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华电洪湾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因受国家政策调整,已于2009年8月停止经营,员工也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其所有的财产均已被本院执行的另案查封或轮候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的阶段。本案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参与上述案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得款后的分配。申请执行人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的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和轮候查封,并委托拍卖,本案的执行只能等其他案件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成功变现后,参与对拍卖变价款的分配。本案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珠中法执字第17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建鸿审 判 员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有根 微信公众号“”